工信厅政法函〔2023〕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第六批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同时对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六批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有关条件。
(二)申报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
(三)推荐数量。已开展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10家;未开展认定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家;计划单列市推荐数量不超过3家。
(四)申报方式。请省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向初审合格的申报主体分配网上登录账号(随后提供),由申报主体通过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网址:www.id-center.org.cn)在线填报所需信息。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填写的内容和材料格式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五)申报日期。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在线打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加盖推荐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公章,于2023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二、第一批、第二批、第四批工业设计中心复核工作
请省级主管部门组织2013年(第一批)、2015年(第二批)、2019年(第四批)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填报复核材料并进行初审。其中,通过行业协会推荐或央企直报入选的工业设计中心,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通知企业参加复核。复核材料填报方式、报送时间等要求与申报第六批工业设计中心一致。复核所需材料按工业设计中心管理系统所列要求提供。
三、工作要求
(一)开展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及复核工作是引导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制造业设计能力的重要措施。请各省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基本条件、推荐数量、时间节点等要求,做好申报推荐、复核相关工作。
(二)省级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及复核材料严格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推荐和复核相关工作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