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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6  |   主办单位:省科技厅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根据《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黑科规〔2021〕13号),现就组织开展2023年度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位和类型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科研能力的企业建立的研发平台,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为目标,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企业类,主要依托企业建设,以本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技术发展战略制定、技术研发支撑、技术交流与合作、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二是公益类,主要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为相关行业提供产业共性技术攻关、核心装备研制、标准制订、工程技术人才培训等公共服务。
  二、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黑龙江省内注册登记,具备研发能力的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2.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处于行业引领地位,具有行业公认的技术研发优势、领军人才和团队。组织机构较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合理。
  3.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多个单位联合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单位,以及各单位在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设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工程化实践经验。具有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专职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中高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30%。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
  (二)分类条件
  企业类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企业经营和运行状况良好,能够提供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要的主要资金。
  2.企业有持续的研发投入,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占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累计不少于300万元;新成立的企业(成立不满三年)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不少于100万元。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不受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比例的限制。备案后,每年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3%(农业领域企业不低于2%)且不少于100万元或每年研发投入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3.企业近三年内已授权1项(含)以上与中心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或6项(含)以上II类知识产权。
  4.优先支持依托高新技术企业或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备案。
  公益类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能够落实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近三年内承担所申请行业(领域)的在研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且此类项目的经费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2.具有为同行业(领域)企业服务的经验,有较好的服务企业或行业的业绩。具有一批可转化的科技成果,近三年内所申请技术领域至少已推广转化3项技术成果。
  3.近三年内已授权3项及以上中心研发方向相关的I类知识产权,或18项及以上II类知识产权。
  注:近三年是指2020年、2021年、2022年。
  三、备案程序
  (一)信息填报审核。通过中心主任账号登录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http://111.41.51.120:8180/pmshlj/index.html#/technologyInnovation?system=kjcxpt),点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在线办理。依托单位在系统内对填报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提交,并及时告知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信息填报及依托单位审核截止日期:2023年10月30日17时。
  (二)主管部门推荐。各市(地)科技局对本地区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系统内推荐至省科技厅。
  主管部门审核截止日期:2023年10月31日17时。
  省科技厅对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可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现有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等创新基地固定人员,不得作为新申请备案的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企业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黑龙江省+企业简称+细分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益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黑龙江省+细分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心名称要科学、严谨、客观、合理,在突出企业名称和细分领域的前提下高度集中凝练,避免过于宽泛。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按照《黑龙江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黑科规〔2021〕13号)要求执行。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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