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扩大科技服务供给,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兑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兑付期限及原则
(一)兑付区间。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企业与服务机构完成购买的服务,以发票时间为准(如有多张发票,以最后一张发票时间为准),并提供完整服务结果证明(服务结果要求详见附件1)。
(二)兑付原则。兑付按照“先提交、先兑付、兑完为止”的原则,企业在本通知规定兑付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的兑付申请,在创新券兑付申请累计总金额超过补贴预算总金额后,兑付申请无效。
(三)排序规则。通过审核的兑付申请,按企业向省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最终提交完整兑现材料的时间排队兑现。在同一日提交兑现材料企业,对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企业,以及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城镇转移就业职工创办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优先排队。
二、支持对象
创新券支持对象是中小微企业,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执行。不支持2023年新成立的企业申请创新券。不支持主营业务为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的企业申请创新券。企业主营业务以市场监督部门登记的所属门类为准。
申请创新券兑付企业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有纳税申报。
(二)上一年度R&D经费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1%,且R&D经费支出不超过100万元(不含当年成立的企业)。R&D经费支出数据采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申请兑付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并核定的数据(不支持6月1日后更改的数据)。
(三)与提供技术服务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企业近三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支持范围
创新券重点支持企业购买创新所需的科技条件资源,以及科技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服务。创新券支持服务主要范围为:
(一)研究开发服务。主要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软件开发服务等。
(二)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主要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软件测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等。
(三)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主要包括委托分析服务、委托测试服务、委托实验服务、委托验证服务、机时共享服务等。
(四)购买科技资源服务。主要包括购买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科技报告、生物种质、云计算服务等。
四、补贴额度
在兑付区间(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内,申请企业获得创新券补贴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补贴金额按不高于使用创新券购买服务实际发生金额的50%比例核定,其中,购买研究开发类服务(除软件开发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购买软件开发服务、检验检测服务和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购买科技资源服务最高补贴资金不超过3万元。
五、创新券兑付流程
申请和兑付创新券需通过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http://111.41.51.120:8180/pmshlj/innovationVoucher/index.html#/home,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在线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注册。
首次申请兑付创新券的企业需登录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选择“单位注册”按步骤完成注册,已注册的企业直接选择“法人登录”登录即可。
(二)申请。
1.资格申请。企业通过登录管理系统点击“创新券资格申请”按钮提交资格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按附件2上传所需材料。符合优先支持条件的企业还须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2.资格申请时间。创新券资格申请时间为2023年7月5日9:00至7月31日16:30,逾期系统自动关闭不再受理。
3.申请企业应及时在线查询资格申请审核结果,通过资格申请审核的,要及时提交兑付申请。
(三)兑付。
1.提交兑付申请。企业通过资格申请审核后,登录管理系统点击“创新券兑付”按钮提交兑付申请,按要求填写兑付申请信息,上传所需材料,并把兑付申请材料按附件1和2要求上传至管理系统。
2.申请企业应选择服务机构库内的服务机构。
3.兑付申请截止时间。企业应于2023年8月10日16:30前提交兑付申请,逾期提交无效。
4.兑付企业材料审核通过并按要求核查后,兑付企业名单将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履行审核报批程序予以兑付资金。
六、服务机构说明
(一)支持中小微企业购买省外科技服务。对企业购买省外创新券服务的,服务机构需为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创新券服务机构或者省外公办高校、科研院所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对企业购买省内创新券服务机构库内服务机构提供的创新券服务的,按《办法》规定的创新券支持服务范围和标准给予兑付。
(三)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科技服务机构开展创新券服务须先申请登记入库,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非创新券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不在此次兑付范围内。
(四)2023年新入库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日期为2023年4月22日至2023年6月30日。
七、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科技局要积极推进惠企政策落实,充分利用媒体手段,加强政策宣传,指导和帮助企业及时享受惠企政策;要动员当地科技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企业开展服务,组织当地中小微企业积极申领省科技创新券,帮助企业提振发展信心。
(二)申请创新券的企业和服务机构要加强诚信意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违规乃至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和机构,将根据《办法》相关要求予以处理。
(三)申请创新券的企业要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创新券兑付工作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请各单位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3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