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科技成果产业化行动计划(2022—2025年)》(黑政办发〔2022〕27号)《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2〕4号)有关要求,聚焦我省“4567”现代产业发展需求,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化应用一批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重大科技成果,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大新产品,提高我省经济整体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现就申报2023年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围绕我省“4567”现代产业布局,支持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性强,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能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利于推动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点支持省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已支持或拟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鼓励企业引进转化高校、科研院所优秀科技成果,与高校、科研院所组成创新联合体共同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支持条件
申报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企业牵头独立申报,或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共同申报。
(一)企业条件
1.申报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高校、科研院所、其他技术合作企业(包括由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创办经营或兼职服务的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可作为技术依托单位合作申报。
2.申报企业原则上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上企业,且具备良好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条件,有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且满足以下条件。
202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标准: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以下企业,比例不低于5%;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为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企业研发费用以上年税务部门、统计部门掌握数据为依据。
或新成立3年以内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或实缴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完成投资额2000万以上;(2)企业获得投融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市级发改委备案)投资不低于500万元,企业估值5000万元以上。
3.申报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备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其中企业自筹资金不得低于申请的省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可根据经费预算分年度足额到位,不得以其他政府财政资金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4.申报企业(合作单位)及项目参加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无科研失信记录。申报企业(合作单位)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申报企业本年度限报一项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有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在研项目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企业承担项目数量按照《企业申报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质条件界定》执行。
(二)项目条件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已进入中试熟化、试生产或产业化初始阶段(技术就绪度6-8级),项目完成时技术就绪度达到9级。
2.不支持无实质性创新内容属于量产能力放大及技术改造的项目、已经成熟的商品化生产项目。
三、支持额度及实施周期
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单项支持额度为800万元左右。项目实施周期2-3年,生物医药领域项目实施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5年。
四、组织方式
省科技厅委托黑龙江省工业技术研究院负责组织2023年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评审、过程管理等工作。项目申报实行推荐制,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地)或国家高新区(包括农高区)的科技部门对项目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正式行文推荐。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项目申报通过黑龙江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系统(网址:http://111.41.51.120:8180/pmshlj/default.html)进行填报。
(二)在申报系统中填写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书并以扫描后的PDF文件格式提交如下佐证材料。
1.项目创新性证明材料,包括项目所属的自主知识产权文本、权威部门或机构出具的技术成果评价、新产品证书、关键部件或技术替代进口或填补国内空白的用户使用证明等。
2.项目技术就绪度证明材料,包括样机照片、检验报告、评价报告、实验报告、用户使用证明等。
3.项目先进性证明材料,包括科技计划立项及结题证书、科技奖励的获奖证书等。
4.项目经费预算书,项目经费合规使用承诺书,自筹资金到位承诺书,自筹资金来源落实证明材料,包括银行承诺函、合同协议、股东决议、银行单据、投资机构资金到位证明等。
5.申报企业简介、近三年和最近一期审计(财务)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最近一期企业征信报告、科研诚信承诺书等。
6.联合申报项目需提供与合作单位签订的相关技术合同,明确知识产权来源和权属等信息、合作单位简介、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简介等。
7. 已获投资机构支持的项目需提供投资协议书、投资交割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已获各市(地)及高新区立项的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需提供合同书、资金到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等。
8.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满足行业准入条件的许可证明、环保达标证明、生产批文、质检报告、行业评价报告、新产品证书、产品质量标准等。
六、申报及评审时间
2023年8月8日9时开启网上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7日24时,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逾期不再受理。推荐单位审核时间截止8月21日24时,须同时上传正式推荐函(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