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相关条款,我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17日
哈尔滨市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制造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缓解流动资金紧张,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依据《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有关规定,制定下发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落实制造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不含军工企业)。
第三条对年营业收入增加20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5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其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实际支付利息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贴息补助,其中,通过市级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按实际担保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第四条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一)申报条件: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企业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能耗、环保、安全、守信等要求。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制度规定、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予奖励。3.申请贴息企业应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包括集团总部财务公司贷款)。4.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省市两级流贷贴息。
(二)申报材料:1.书面申请材料。《企业基本情况表》、《制造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请表》、企业保证申报材料真实性及自愿承担违诺责任的承诺书、申请报告、《项目绩效指标申报表》、《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基本情况表》。2.佐证材料。企业当年及上年度审计报告及决算;企业当年及上年度有关会计账簿;企业当年度与金融机构、集团财务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付息凭证、还款凭证、利息清单汇总表、贷款结算清单汇总表;担保费转账凭证、担保费发票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三证合一的,仅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即可)等。
第五条申报与评审
(一)正式启动。市工信局下发年度申报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的通知。
(二)企业申报。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将年度申报制造业企业流贷贴息的通知及时转发至所辖区域内企业,并组织所属企业属地化申报,指导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形式完整、内容符合要求,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汇总行政区域内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文件上报市工信局,同时,推荐文件抄送区、县(市)财政局。申报材料不作为最终贴息依据。
(三)集中审核。市工信局协调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供申报企业信用情况。市工信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企业的财务指标、贷款等情况进行集中审核(审核时间、方式等以相关通知为准)。
(四)公示名单。市工信局根据审核结果和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提供的申报企业信用记录提出拟支持企业名单及资金安排。支持贴息企业名单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冰城工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五)上报请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向市政府呈报资金拨付请示。
(六)拨付资金。资金拨付请示得到市政府批复后,履行资金拨付程序。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应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支持奖励企业。
第六条管理与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贴息资金。在无上位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增设审查环节和门槛,增加企业获得贴息资金的负担。
(二)各区、县(市)工信等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管理,对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企业,除追回资金外,还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1〕10号)同步。
(三)本细则所提及各类表格的具体样式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