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工技〔2017〕10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管理,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军工技术转化应用,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局
2017年9月14日
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军工技术推广专项奖励性后补助管理,切实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军工技术转化应用,依据《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工技〔2012〕34号)、《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16〕24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先行投入资金,针对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军工高新技术,组织开展推广应用研发活动,实现军工高新技术向民用领域转化应用,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为经济社会创造较大利益,经审查通过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项目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三条 奖励性后补助工作遵循注重引导、突出实效、科学公正、社会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防科工局负责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征集、申请受理、审查核定、公示和异议处理、批复,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报工作。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科研机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所属单位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单位相关工作。
其他单位原则上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单位和高校、国防科工局局属事业单位直接向国防科工局申报。
项目单位负责编制申请书。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编制。
第二章 项目要求和评定标准
第五条 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或区域特色产业布局和发展重点方向。
(二)所推广技术为军工高新技术,且为项目核心技术。
(三)所推广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国家专利等知识产权。
(四)形成直接推向民用市场的新产品、新系统,投产二年以上并具备一定产业规模,为经济社会创造较大利益。
(五)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
(六)推广应用研发活动未得到中央财政资金资助。
(七)研发过程和财务资料完备。
(八)符合项目征集要求。
第六条 项目类别按一类、二类、三类评定,标准如下:
(一)一类。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或者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10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或者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符合国家战略需求,打破国外技术禁运和封锁,实现国产化自主替代,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二)二类。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或者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
(三)三类。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和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形成的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利润率达10%以上。
销售收入和利润率按前二年平均销售收入和利润率计算。
第七条 奖励性后补助额度(以下简称奖励额度)根据项目类别确定:
(一)评定为一类的项目,奖励额度最低为600万元,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评定为二类的项目,奖励额度最低为400万元,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三)评定为三类的项目,奖励额度最低为200万元,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不同类别项目前二年平均利润率以10%为基数,每增加5%,实际奖励额度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该类别项目奖励额度上限。对于打破国外技术禁运和封锁,实现国产化自主替代的项目,奖励额度为800万元。
第三章 项目征集与申请
第八条 国防科工局定期发布项目征集公告,明确相关要求。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征集公告要求,组织编制申请书,并正式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
第十条 申请书应随附以下证明材料,相关材料应真实、准确、可靠。
(一)所推广军工高新技术来源于军工任务的证明,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涉及技术许可转让的应提供相关许可转让合同(复印件)。
(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新产品、新系统技术水平评价报告,以及用户出具的新产品、新系统使用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近二年度的销售收入、利润率等指标。
(四)推广应用研发活动等相关研发过程记录和近二年的财务报表。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审查核定
第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形式审查:
(一)项目单位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请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
(三)证明材料不齐全、存在明显问题。
(四)申报项目不符合征集公告要求。
第十二条 国防科工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请书进行现场审查复核。中介机构应具备相应保密资质。与项目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中介机构及人员应回避。中介机构按要求向国防科工局提交现场审查复核报告,提出项目类别评定建议,同一年度相同技术类型项目应提出排序建议。
第十三条 现场审查复核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与国家或区域特色产业布局和发展重点方向的符合性,所推广技术为军工高新技术且为项目核心技术的真实性,项目形成的新产品、新系统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形成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率,以及需现场核实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国防科工局对中介机构提交的现场审查复核报告进行核定,确定奖励性后补助项目、项目单位、项目类别和奖励额度。同一年度相同技术类型项目择优补助。
第五章 实施奖励
第十五条 国防科工局向社会公示奖励性后补助项目、项目单位、项目类别和奖励额度,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署名。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对于实名提出异议的,国防科工局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无问题的项目,国防科工局办理批复,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七条 财政部批复年度预算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申报材料不真实的项目单位,国防科工局在5年内暂停受理其奖励性后补助项目申请,并对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督检查,发现项目申报与事实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用户、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会计事务所等有关机构或组织,以及提供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国防科工局视情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并作为以后遴选相关工作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防科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