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对象
完成海外研发机构并购或注册成立程序,且该机构运行对我省做出实际贡献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申请资助的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黑龙江省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国(境)外科技相对发达国家或地区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依法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利用当地资源从事科技研究开发和试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研发内容包括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开发、引进,以及对技术适应性的改进。海外投资手续齐全,实际运营两年以上。
(三)海外研发机构需符合黑龙江省“4567”产业规划,有明确的研发领域,以技术研发、人才培养、成果转移转化为核心,具备一定研发基础和人才队伍。海外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固定的工作场地和科研设备,研发人员5人以上,有实质性的研发项目,科研成效良好,科研成果已产生2件以上的相关专利申请、授权或得到相关行业部门认证。科研成果在我省得到转化和应用,对应取得的营业收入或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省内海外研发机构资助资金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5%、最高200万元资助。
四、工作程序
(一)省科技厅下发申报通知,申报海外研发机构资助的企业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材料包括:
1.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税务登记证明;
2.企业海外投资核准证书(商务部门颁发)和境外机构注册登记证明;
3.企业关于直接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的决策文件,海外并购的提供海外并购合同或控制方证明(股权证明等);
4.海外研发机构资金投入清单及资金汇出等相关证明材料,海外研发机构已投入研发项目经费清单、费用支出凭证、已开展的研发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5.海外研发机构工作场地和科研设备证明材料;
6.海外研发机构人员名单和科研经历证明;
7.海外研发机构与境外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研发合同(协议);
8.海外研发机构相关专利申请或授权证明材料;
9.海外研发机构科研成果在省内得到转化和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材料。
(二)省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定,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资助名单,并履行厅会议审议程序。
(三)拟资助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向省政府呈报资金请示,待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监督与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科技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评价。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价、部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对照预算申报环节设定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单位所获资金必须用于开展科研攻关或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奖补资金。对以虚假行为申请兑现本细则有关政策的,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要加强奖补资金绩效目标质量审核,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围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等环节严格设定目标,做好资金与绩效目标匹配度核定工作,提高资金产出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