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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  关于组织申报黑龙江省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4  |   主办单位:工信局

各区、县(市)工信主管部门:

根据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企业〔2022〕63号,简称《办法》)和《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黑工信企业规〔2023〕3号)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黑工信企业函〔2023〕497号)的要求,现就组织申报省级2023年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

(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三)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坚持企业自愿原则,满足《办法》规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五)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参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申报时间

市工信局受理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局推荐材料时间截止为2023年9月1日,线上平台市级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日23:59。各区县(市)工信部门统筹安排域内企业线上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三、申报要求

(一)企业线上申报。企业自愿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线上申报(请阅读培育平台的操作手册:https://zjtx.miit.gov.cn/ptczsc.pdf,熟悉操作流程),完整填写《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附件1),并上传佐证材料(均应为原件扫描件)(附件2)。

(二)企业提交纸质材料。申报企业应在所属区县(市)工信部门受理截止日前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且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附件1)一式四份(其中省三份、市一份);

2.线上提交的所有佐证材料(附件2,其中包含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胶装成册(一份);

3.填写2023年黑龙江省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名单(附件3)。

(三)各区县(市)工信部门登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管理端,须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向市工信局行文推荐。

四、申报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县(市)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对本地区企业咨询问题答疑。可根据地区实际发布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广泛动员企业参评,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按程序进行评价推荐。

(二)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1月1日—4月30日期间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与评价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

(三)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四)各区县(市)工信部门务于2023年9月1日前在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上提交审核推荐意见;并向市工信局提交正式推荐文件、黑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附件1)(一式四份)、2023 年黑龙江省第二批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名单(附件3)。提交的电子版材料除附件3 外,所有企业情况应在一个文件夹内,文件夹中以推荐汇总表中企业序号+每户企业名称命名单独建立子文件夹,每户企业文件夹内应包括附件1、附件2、附件3相关内容,汇总后压缩发送至电子邮箱zxqyfzzdc@126.com;纸质材料报送至市工信局中小企业发展处(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一号)。

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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